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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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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09:31:38来源:济南交通肇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zsbhls)
网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哪些项目呢?
律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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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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