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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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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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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30 08:59:57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sls)

        网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不管是认定规则还是认定程序,我国的法律上都是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条文的,程序是十分严格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什么呢?交下面,握法网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如果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并且对申请复议是有时间限制的。

        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带来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握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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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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