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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交通诉讼律师—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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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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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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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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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03 14:02:30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sls)

      网友:请问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汽车销售商对于试乘试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须明确如下几点:

      第一、厘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

      第二、试乘试驾协议之效力认定

      《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到该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以避免汽车销售商故意逃避于责任之外,同时保护试驾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权益。

      第三、根据汽车销售商之过错确定责任承担

      首先,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其次,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划分责任

      试乘试驾协议之效力认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本案中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正是某汽销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该公司的责任、排除试驾者的主要权利。表面上看,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主导下签署该协议属于对该条款的默认,似应承认协议条款有效。然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协议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保护试驾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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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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