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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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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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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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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1-08-25 16:58:59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sls)

      网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起诉期限都是为一年,但是具体的起算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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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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