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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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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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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己方全责对方死亡法院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5-04-07 10:59:12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sls)

      一、交通事故己方全责对方死亡法院怎么判刑?

      交通事故己方全责对方死亡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有争议的话,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的。但第二次认定的结论如果也是这样的话,那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积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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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诉讼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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