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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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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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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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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握法律师讲解有效遗嘱应该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24 11:00:37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握法律师讲解有效遗嘱应该具备的条件?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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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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