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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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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10:59:48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免费法律咨询继承的情形有那些?财产继承的时效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遗产继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财产的继承,对继承具体的相关内容可能不是很清楚,下面握法网小编给您介绍“继承的情形有那些?财产继承的时效是什么? ”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继承的情形
法定继承:无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湖综合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部分无效的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进行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无遗赠抚养协议,并未受到欺骗或者胁迫,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二、财产继承程序
钱款的继承:由继承人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房产的继承:由继承人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免税申请,最后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三、财产继承的时效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财产的继承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财产继承程序因财产种类的不同有些许区别。财产的继承需要继承人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证明和申请方可完全实现。财产继承程序可参考上面的整理内容。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握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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