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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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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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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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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哪些情况下遗嘱公证无效?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19 08:52:19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在哪些情况下遗嘱公证无效?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写了遗嘱后都会进行公证,因为公证的遗嘱更具有效力。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公证遗嘱也可能是无效的,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遗嘱公证无效?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握法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在哪些情况下遗嘱公证无效?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以上是由握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知识,国家规定的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当中根本就没有规定公证,当然公证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操作方法,但也是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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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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