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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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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36:39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为: 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或者兼具上述两种情形。但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例如由另一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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