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争议
发布时间:2024-01-22 09:48:22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情景案例)
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己公司采购 10吨花,价格为政府指导价1.8 万元/吨。当天,甲公司给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在公司交货时,政府公布新的棉花指导价为 1.5 万元/吨。
请问;棉花的交易价格应当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由此可见,合同约定政府指导的,在交付期限内如果价格有浮动的情况,将不按合同约定价执行,而是按照交付时的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本案中,乙公司交货时政府公布了新的棉花指导价,因此棉花的交易价格为1.5万元/吨,乙公司应当退还甲公司相应差价,即 3000 元/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