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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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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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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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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1-22 09:48:22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情景案例)

            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己公司采购 10吨花,价格为政府指导价1.8 万元/吨。当天,甲公司给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在公司交货时,政府公布新的棉花指导价为 1.5 万元/吨。

        请问;棉花的交易价格应当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由此可见,合同约定政府指导的,在交付期限内如果价格有浮动的情况,将不按合同约定价执行,而是按照交付时的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本案中,乙公司交货时政府公布了新的棉花指导价,因此棉花的交易价格为1.5万元/吨,乙公司应当退还甲公司相应差价,即 3000 元/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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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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