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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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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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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36:43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情景案例]
王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王某在洗澡、煮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物业公司无关,责任均由王某承担。2021年4月5 日,王某在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受重伤。该热水器是由甲物业公司提供的。经调查,事故是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导致的。
请问:甲物业公司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王某受重伤是出租屋内热水器漏电所致,因此双方约定“王某在洗澡、煮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物业公司无关”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甲物公司应当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服约定将租货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货期限内象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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