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买卖合同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争议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发布时间:2024-01-22 09:36:43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情景案例]

        王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王某在洗澡、煮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物业公司无关,责任均由王某承担。2021年4月5 日,王某在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受重伤。该热水器是由甲物业公司提供的。经调查,事故是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导致的。

        请问:甲物业公司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王某受重伤是出租屋内热水器漏电所致,因此双方约定“王某在洗澡、煮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物业公司无关”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甲物公司应当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服约定将租货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货期限内象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43678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43678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