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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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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31:16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一方面认为受理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又担心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来不及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会选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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