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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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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26:36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 情景案例)德某于2010年购买一套房屋。2011 年3 月,傅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川子阿彼。2021年4月1日,傅某悲病离世。傅某在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前购买房屋归阿俊所有,银行存款 10 万元归沈某所有。2021年6月1日,阿俊到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阿俊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阿俊于 2021 年6 月 1 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阿俊是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故应当自继承开始时即 2021 年 4 月 1 日取得房屋产权。[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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