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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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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6:13:58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情景案例]
李某与王某(女)相恋多年,于2021 年1 月登记结婚。为与王某结婚,李某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80 万元的房屋。2021 年3 月,王某顺利怀孕。之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李某的父母与王某就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发生争议。
请问:王某腹中的胎儿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此可见,虽然胎儿还没有出生,但只要胎儿出生是活体的,也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怀孕时不幸去世,如果王某的腹中胎儿生出来是活体,其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如果生出来是死体,则不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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