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买卖合同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女工在月经期间被要求从事低温作业工作,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6:02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女工在月经期间被要求从事低温作业工作,是否合法?

         钱丽丽(女)在某果品公司工作。这一天钱丽丽来月经,但是公司安排她在冷库工作。钱丽丽提出,自己来月经了,拒绝去冷库工作经理生气地说:“你怎么那么矫情不想干就别干了。”钱丽丽只能继续在冷库工作了3个小时,因为受凉,昏倒在地。公司的安排合法吗?

          女职工具有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钱丽丽在生理期,从事低温工作会对她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公司安排她在月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作业,是不合法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43620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43620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女工与男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但是工资只有男工的一半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公司辞退,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