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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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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公司与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1-08-02 16:16:12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请问公司与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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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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