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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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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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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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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关于开展慈善服务,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7:18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请问关于开展慈善服务,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慈善服务具有志愿无偿、非营利性特点。慈善服务应当坚持免费、非营利的本质,遵守国家法规,开展服务。当我们志愿者在开展法务的时候,也应该注意遵守那个受益人及志愿者的的发权益。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慈善服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受益人关怀与帮助,改善他们的现实状况,摆脱困难。在我们施助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要考虑受益人与志愿者的感受,也要保护受益人与支援者的隐私。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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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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