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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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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的规定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3 09:49:09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请问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员工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而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

        一、单位向员工索赔的前提:

        ①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员工未按法定时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②有损害事实:要有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③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位可向员工索要哪些赔偿:

        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如员工由猎头招聘,可要求猎头费用;亦可主张员工提前离职后须重新招聘录用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项比较难证明损失,除非单位可以证明该离职员工的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该员工,其他员工不能接手其工作,单位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单位如何索要损失:

        ①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②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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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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