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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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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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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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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及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02 11:03:43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网友:二、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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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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