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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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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有哪几种形式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17 10:55:31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合同违约有哪几种形式的违约责任?

        律师:一、合同违约有哪几种形式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

        二、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1)合同违约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三、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标的物已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形。

        这几种不同的违约责任适应情形也是不一样的,像是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了的话,在支付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履行合同,和银行签的贷款合同违约的,支付了违约金的也一样得把钱还完了合同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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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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