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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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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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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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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5-04 09:33:37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找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一、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上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具体为以下条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内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容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因酗酒造成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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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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