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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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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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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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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工地上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28 10:24:53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一、农村工地上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工地上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5768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当代社会,如果农村的工地当中发生一些意外性的伤害,导致工人死亡或者是受伤的话,那么用工单位他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包括治疗的费用,还包括丧葬费用和亲属的抚恤金等等,具体计算的标准的话,在当地都是有政策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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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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