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买卖合同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

        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最高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12-14 09:40:44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网友: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最高多少钱?

        律师:一、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最高多少钱?

        工程款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工程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三、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其实,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这个问题,在相关的合同当中肯定已经约定清楚,所以真的发生工程款逾期的话,本来就应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司法实践中,除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之外,逾期付工程款还会产生额外的利息。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24956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jpmsls/index.php?id=24956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给了违约金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 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调整?: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