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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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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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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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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提存?

        发布时间:2022-02-14 09:16:57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提存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提存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体说来,包括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提存人
          提存人即为解除债务束缚而将给付物提交提存机关的人,也即债务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条件”中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受领人
          提存受领人即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机关
          我国学术界在提存机关的确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提存机关应为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应为人民法院;
          第三,应为公证机关;
          第四,可以为银行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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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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