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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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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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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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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律师咨询讲解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1-03 09:36:28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pmsls)

        烟台律师咨询讲解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即是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方式在合同法里面已经有明确规定的, 对于合同终止的方式,我们是有必要了解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烟台律师咨询讲解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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