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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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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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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4 09:55:28来源:济南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jhtls)
案情简介
原告惠州国X园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禾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一份《智能化系统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完成一期、二期的智能化安装工程,原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结算完毕,两期工程款支付如下:一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92169.75元,尚欠15377.25元,二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847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核定二期工程价款为800000元,综合一期二期工程支付款项情况,原告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47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31622.7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是案件中原告惠州国X园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原告由于在付款过程中,核算错误,导致在支付进度款时,多支付了工程款。在发现后,要求被告返回。被告多收的工程款在法律上应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律师心得:不当得利是法律规定的对受损方的一个救济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解结协议,被告返还原告1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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