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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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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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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14:36来源:济南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jhtls)
为了给孩子治病,在网上众筹了 50 万元,花了 20 万元,剩下的钱我们离婚时能分割吗?
目前众筹所得的剩余钱款,是否需要归还给赠与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但是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将众筹所得钱款视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1)如果子女还在世,则该钱款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2)如果子女已经不在人世,则该钱款将作为孩子的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而不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子女(如果已经成年 )没有留下任何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会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子女的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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