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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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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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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29:46来源:济南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jhtls)
[情景案例]
颜某放牛时,误将严某的母牛牵回家。后颜某发现母牛怀孕,十分开心。在颜某的用心照料下,母牛生了一只小牛崽。之后,严某得知母牛是自己的,于是要求颜某返还母牛与牛崽。由于严某在母牛身上做了标记,故颜某将母牛与牛崽返还严某
请问:颜某有权要求严某支付必要费用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颜某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其有权要求严某支付母牛管理、维护等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还原物及其孽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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