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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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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38:41来源:济南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jhtls)
屋主可在房屋上设立哪些他物权?
[情景案例]
苏某与卢某于2019 年登记结婚,并于 2021 年1 月购买一套房屋。某日,两人关于房屋上可设立哪些他物权发生争论。苏某认为,房屋只可以设立担保物权,即在需要借款时可用房屋进行抵押。卢某认为,房屋除可设立担保物权外,还可设立用益物权,如居住权。
请问:卢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本案中,苏某与卢某婚后购买房屋,可以设立抵押权,如为了借款将房屋抵押经银行:也可以设立居住权,如苏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照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综上所述,卢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但必须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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