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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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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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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09:21:00来源:济南家暴维权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bwqls)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分别赠与己方子女出资,该出资即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使用该出资购置房屋,相当于子女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属于子女双方共有。
婚后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婚前购买的房屋则不一样,一般属于按份共有。因此,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各自出资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房屋所有权归一方,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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