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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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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1:44:09来源:济南家暴维权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bwqls)
网友:请问离婚后擅自把房子卖掉法律支持吗?
律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没有达成协议。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配偶的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则该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对方房屋,且只能要求赔偿。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第三方出售的房子共享的丈夫和妻子,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在善意第三方购买,支付一个合理的考虑,和通过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的年代声称房子是恢复不应支持。但是,配偶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另一方又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损失的请求。
一般来说,离婚后能处理配偶共有房屋的房屋一般登记为配偶之一。因此,建议夫妻二人在共有房屋内填写二人姓名,以便一方在办理转让时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而不需要以登记时的产权处分为条件。
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照顾儿童、妇女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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