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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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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20:11来源:济南合同争议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zyls)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 情景案例)
丁某与魏某结婚后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丁某名下。2021 年1 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丁某所有。丁某以为法院会通知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其出售该房屋时,发现房屋登记簿上仍有魏某的名字。
请问:丁某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本案中,丁某可以凭房屋归自己所有的离婚判决书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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