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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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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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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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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2-10 09:29:42来源:济南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ls)

        雇佣关系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关系,一般来说就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一般的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那么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发生纠纷之后,根据雇佣合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雇佣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一、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雇佣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佣关系并不是大家日常中所看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对于雇佣关系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能完全的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关于雇佣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方面我国的法律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一般来说都是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过错第三方,则雇主在承担之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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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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