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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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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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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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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4 11:25:56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

          网友:我国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有什么规定?

          律师:如果有刑事案件发生的,是需要立案,才能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合同诈骗是一般的公诉案件,如果发生合同诈骗行为的,作为被害人,是需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处理的。接下来握法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规定

          立案管辖要解决是,立案应该由那个部门来立案的问题,合同诈骗是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其应该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在交由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起诉。

          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是由犯罪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合同诈骗是一般的公诉案件,需要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犯罪证据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握法网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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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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