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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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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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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44:13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
[情景案例]
韦某不小心丢失了公文包,内含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发票等资料。为找回公这包,韦某在本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送还公文包者酬谢3000 元”。一周后,申某看到报纸后将公文包交还给韦某,但韦某拒绝支付酬金
请问:中某可以要求韦某支付酬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司法实践中,构成悬赏广告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是以公开的方式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公众场所发传单、公开宣传栏张贴广告等。二是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完成特定行为,如将失物交还。三是悬赏人具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运用十分广泛,如寻人启事、寻物启事、公安机关悬赏破案线索等。
本案中,韦某在本地报纸刊登的广告属于悬赏广告,申某看到报纸后如数返还遗失物,韦某应当按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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