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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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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1:30:26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都交原件成者原物确有用难的,可以提供疑、昆法院核对无现的多。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为件者发制量要是指影印件;刚本是指加蓝公意或者签字的、与原本或正未同一抄送本;节录本是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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