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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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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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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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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讲解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8-15 11:24:37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讲解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呢?而除了有提前交付货物的情况外,其实也有可能出现迟延交付货款的时候。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一一为大家介绍。

        一、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该规定赋予了买受人选择“接收”与“拒收”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合同法》总则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一般认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拒收

        二、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或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在此虽未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但根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经约定或法定解除后,便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买受人即不再负接受标的物的义务,据此应当理解为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对此,《德国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326条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给对方一段合理时间让他履行义务,同时宣告如果他在此一段时间截止时仍不能履行将拒绝接受履行。”

        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拒收标的物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买受人在遭遇出卖人违约交付货物时,咨询一下律师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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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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