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银行合同 合同诉讼 合同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不同?太仓律师
      •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争议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23-10-30 09:22:08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后,守约一方当事人可否就“可得利益”损失请求对方赔偿呢?如果可以,“可得利益”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就“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不得超过签订合同时的预期。

        那么,“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呢?律师认为,可得利益赔偿的标准应当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因此,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则要确定因为违约而迫使非违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非违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就是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获得的利益。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必须根据上述标准,而不能以受害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利益状态为标准。如果仅仅确认后一种状态,那么尽管受害人在订立合同后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代价获得了补偿,但其订约所期待的利益并没有实现。对于违约方来说,虽然作出了赔偿,但可能并未使其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在违约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比履行所能获得的更多的利益的情况下,此种赔偿显然对违约方十分有利,其结果会诱发违约行为。所以,只有按照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的标准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违约。除特定物买卖以外,此种赔偿能够实现当事人订约所期待的全部利益。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超过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应该实际损失赔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index.php?id=16514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ythjnhtjfls/index.php?id=16514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太仓律师讲解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 太仓律师讲解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