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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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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8:08:21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人民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时才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里的履行能力是指被申请人实际上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申请人对实体权利请求的能力或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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