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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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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7:08:04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金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在场人拒绝签名或者盖条的是否影响保全效力?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场人春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B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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