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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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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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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4:25:31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民事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证据发生了不可逆转性的毁损、灭失,不仅当事人无法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无法正确处理纠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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