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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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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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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3:53:05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在行为保全过程中存在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申请有错误”?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的;
(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4)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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