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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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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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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34:26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8日,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 20 吨钢材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钢材价格下降,乙公司以甲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材料买卖、甲建筑公司出售钢材为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问: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认立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
木案中,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钢材出售给乙公司,虽然超出了经营范围,但不违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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