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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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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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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1:42:24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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