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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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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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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3:52:05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我跟对方曾经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可以不还吗?
首先需要明确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负债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双方以共同名义对外负担该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此前提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协议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约定由一方承担,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并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已经就双方的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当然,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虽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但是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日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导致一方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一方仍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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