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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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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4 09:32:10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我们以我父母的名义参加父亲单位的房改,钱是我们出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房屋产权的归属不仅仅与出资有关,还与购买资格、权属登记等有密切关系,出资购房,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就归出资人所有。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首先推定房屋归谁所有。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即使购房的钱是了女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父母。对于子女夫妻因父母购房讲行的出资,可以向父母主张债权,要求父母偿还。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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