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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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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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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09:32:39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怎么办?
情景案例]
郭莱是甲公司的采购员。2021年5月10日,郭某受甲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100吨钢材,甲公司对钢材单价未作明确限定。郭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钢材单价比三常售价提高300元,乙公司给郭某每吨150元的回扣。当天,郭某以甲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1 个月后,甲公司发现郭某与乙公司之间的不法行为。
请问: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郭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其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钢材的单价,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损失,应由郭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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