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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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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1:38:54来源: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gsls)
网友:请问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律师: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房地产和动产)向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单个服务契约是一个“双服务契约”对称。指一方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仅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一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例如,赠与人仅承担赠与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人只享有从赠与人手中接受礼物的权利,没有任何义务。其他包括未付贷款合同、未付保管合同等。
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保证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贷款、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贷款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的价格或者以财产的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担保的主要债务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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