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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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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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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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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约定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2-02-22 11:31:00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fls)

          网友:合同的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约定解除合同?

               律师:在商业社会中,合同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有些合同包含了一些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可是你知道什么是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吗?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又该如何约定解除合同呢?

          一、什么是合同的约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二、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三、如何约定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

          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

          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在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解除合同的时候,此时会有一定的限制,与法定解除合同相比自然就没有那么的好。当然,合同解除了之后,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违约导致的话,则此时守约方也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以上是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初步介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正好有这方面的困惑还未解决,欢迎咨询握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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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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