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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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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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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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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一下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7-07 15:26:33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htfls)

        网友:请问一下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一、什么是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 期限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释义: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区别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

        《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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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法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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